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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其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推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
一、注册产品目录分类号 产品类别
z01 罐头类
z02 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
z03 肉及肉制品
z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