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10 次
p>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七)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检验的要求;

  (十一)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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