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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