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05 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1           罐头类

2           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

3           肉及肉制品

4           速冻蔬菜

5           果蔬汁

6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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