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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1-23
【实施日期】1998-01-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企业1997年度总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第55号
1998年1月23日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费用分摊的报告》([97]字第27/05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30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