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1 浏览 24967 次
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税票。对因按增值税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而少缴或多缴的税款,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理。不允许在每批产品按增值税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开具专用税票时,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多缴的税款。

  十、生产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同时,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采用“收入退还书”退还多缴税款的,可同时退还多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销售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明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地出口企业的产品,才能开具专用税票或分割单。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一律不得开具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十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经国家批准在其经营范围内允许收购其他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的,对这部分外购产品申请退税时须附送专用税票。

  十三、出口企业将购进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可按国税发(1992)27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由主管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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