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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评价范围,确保一个企业只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防止出现重复交叉现象。各试点商会协会应当以其主要专业领域的会员为评价对象。会员存在交叉的商会协会要事先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开展工作,并将书面协调意见分别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三、规范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为及时跟踪了解各商会协会的工作进展,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请各商会协会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分别备案(具体内容、方式将另行发文通知)。各商会协会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指标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行业信用评价证书和标牌(具体格式将另行发文通知)。
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负责对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