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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
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附件一: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