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54302 次
准入程序及标准的规定,对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项目(包括已列入鼓励类、允许类的服务贸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准入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其对外承包、受托管理等相关登记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上述规定。对违反《投资方向》规定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

  三、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

  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附件一: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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