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 2014-11-15 浏览 24295 次

【颁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5-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有关事宜

[2008]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二、《规范》中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营养素补充剂)、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妇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体重配方食品、运动人群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产品,也不包括包装饮用水、运动饮料等食品。

  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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