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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6-05-29
【实施日期】1996-05-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卫生部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
卫监发[1996]第33号
1996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后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施行期间发布的,目前尚未宣布废止的与食品卫生有关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暂行规定等规章(见附件)做如下修定:
一、各规章条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规章条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部门规章目录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