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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9]第13号
2009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近期将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为做好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对于初步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严禁超报。候补企业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交有关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