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6 浏览 27081 次
业按照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失(即所得收入与住房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关于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支持经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经贸人才的培养,解决经贸教育事业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实行“集资办学”的办法,由经贸院校向用人单位筹集部分事业经费。外贸企业自愿支付的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经贸院校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财政拨入事业经费以及自筹基本建设之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并如数列入年终决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复。财政部、经贸部联合印发的《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相应废止。

  七、关于编报外汇收支情况表问题

  外贸企业统一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后,为了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促进企业加强外汇核算,除按规定编报月份、年度会计报表以外,年度终了时必须加报《外汇收支使用情况表》,系统地反映企业出口收汇、进口用汇以及自有外汇的来源、使用和结余情况,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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