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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减征或免征产品税问题
(一)免税:
1.对生产的下列产品,在调价前暂免征产品税:
年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原油;
年产原油不足500万吨的油田和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人造原油。
2.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免征产品税。
3.对国营华侨企业(包括国营华侨农场)生产的产品,除烟、酒外,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以前免征产品税。
(二)对生产的下列产品,暂减征产品税:
1.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生产的绸缎坯和其他本色机织丝织品,减按3%的税率征税;
2.牛皮包装纸板,减按5%的税率征税;
3.录像机及专用零部件、电子表、电子钟、石英钟、电冰箱、空调器、吸尘器,减按10%的税率征税;电视机及专用件、录音机及专用零部件、电子计算机、广播电视部所属企业生产的广播专用磁带,减按5%的税率征税;
4.液体烧碱,在调价前,减按10%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