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68 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二、关于对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学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

  十三、关于对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一)国营农场(包括牧场、林场、茶场、垦殖场等,下同)生产的工业品,凡对外销售的,都应当征收产品税;对用于本场工农业生产和本场基本建设的,除《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特别规定的以外,暂免征税。对销售给本场职工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商品产品,除成品粮、麦粉、副食品和食用植物油免税外,均应当征收产品税。

  (二)国营农场生产的属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交给国营和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由收购单位纳税;农场直接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以及供本场附属工厂作原料使用的,由农场纳税;对销售给本场职工(包括家属)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一般免征产品税,但对茶叶、烟叶是否要限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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