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79 次
定。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场以及劳改农场有关纳税问题,比照国营农场的纳税规定办理。

  (三)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按照对一般工业企业的征税规定办理,对其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税问题,比照对国营农场的征税规定办理。

  十四、关于对卷烟征税问题

  (一)对于雪茄型卷烟,应当以出厂价格按照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过滤咀卷烟(包括雪茄型卷烟,下同)和硬质包装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滤咀成本扣除定额或准予扣除的硬质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二)对于过滤咀卷烟,以出厂价格扣除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咀卷烟的滤咀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咀九十五元;

  二十毫米醋酸纤维咀一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咀一百五十元;

  三十毫米(含)以上醋酸纤维咀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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