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72 次
七十五元;

  纸咀六十元。

  对予以扣除的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过滤咀,应根据扣除的金额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对白包烟,手工卷烟和国家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包括过滤咀卷烟和硬质包装卷烟在内),一律就实际销售收入按照甲级卷烟60%的税率征税,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四)对下列企业生产的罗布麻卷烟,暂减按5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1.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金健”、长乐”、中南海”牌卷烟;

  2.合肥卷烟厂生产的“罗布麻”牌卷烟;

  3.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健美”牌卷烟;

  4.徐州卷烟厂生产的“百岁”牌卷烟;

  5.贵定雪茄烟厂生产的“罗布麻”牌卷烟。

  十五、关于对酒征税问题

  (一)对于用外购酒精兑制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复制酒税率征税。

  (二)企业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只就其溢量部分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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