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重申不得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自费药品和非治疗性商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10 浏览 25414 次
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对上述问题,再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以及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等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属于自费范围的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名称的变换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从严掌握。

  二、医疗单位经营非治疗性的商品,一律不得巧立名目,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有违者,医疗单位所得的盈利应视为非法收入,一律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凡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报销了非治疗性商品和其它应自费的药品,一律按自费处理,应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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