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2-11 浏览 24848 次
业资金不足时,开户银行可按信贷政策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异地调销农副产品,使用委托收款和汇兑办理转帐结算。在结算凭证上要加盖专用戳记。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同城移库或集并时,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办理货款结算,在结算凭证上加盖专用戳记,并单独向人民银行提出交换,资金进入存款专户。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销货款回笼后,资金必须保留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帐上。如收购季节已过,收购任务完成,专户资金可按如下顺序处理。

  1.人民银行收回当年投放的收购再贷款。

  2.专业银行在保证收购季节到来时,收购资金如数归位并进入专户的前提下,可以临时调剂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十四条 各级银行计划资金、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统计、监测、考核和检查制度,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归位,银行贷款的物资保证、结算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户资金的安全,实现体内循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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