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浏览 38334 次
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 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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