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浏览 38306 次
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 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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