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发布时间 2015-03-05 浏览 30062 次
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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