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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3-07-03
【实施日期】1993-07-0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通知
1993年7月3日
国家计委、农业部、化工部、原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联合以计工一[1990]469号文下达《关于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通知》后,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和科学研究,证明起用“林丹”杀虫剂可有效地防治部分农林害虫,经济效益显著,环境影响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为此,决定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使用“林丹”杀虫剂。现将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由化工部负责发放“林丹”原粉生产许可证,指定天津大沽化工厂按国家标准(gb9559-88)组织生产“林丹”原粉,由国家计委和化工部共同规划其加工企业,并严格按此布点供应“林丹”原粉,投放市场的“林丹”和制剂必须由国家农药质量监测中心(或其委托的监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