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发布时间 2015-03-05 浏览 30065 次
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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