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49 次

  (3)抚养军人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军属户数,以军人认定(或指定)的一户统计。已转业、复员和退伍的军人家属不在其内统计。  

  (参照《兵役法》、[82]公发(武)120号、民发[1978]2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退伍红军老战士: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西路军、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据民发[1979]12号、民[1984]优9号)

  6.红军失散人员: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

  (据民[1984]优44号)

  7.复员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并复员的军士和兵,或虽系义务兵,但后改志愿兵或干部按复员处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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