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87 次
役期间患精神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精神病员。

  (参照《兵役法》第57条)

  13.孤老优抚对象:指优抚对象中,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的无依无靠的人员总数,包括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革命伤残人员、孤老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等。

  (参照《劳保条例》、民[1983]优字17号、民[1989]优字19号)

  二、抚恤、补助、优待

  1.享受定期抚恤金人数: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参照《宪法》第四十五条、《兵役法》第五十五条、民[1985]优字3号)

  2.享受定期补助人数:指由国家定期发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总和。

  (参照民发[197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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