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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烈军属优待户数:指在报告期内,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义务兵家属,得到人民群众(包括集体、单位)给予优待现金或实物的户数总和。
(参照《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79]民优字第22号,内优字[52]第130号,内优局[55]第374号)
4.优待金额:指所优待的现金及实物折合金额的合计数。
(参照民[1983]办54号)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1.烈士纪念建筑物数:指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建筑物处数是按纪念建筑物整体单位统计,如一处烈士陵园整体建筑内有碑、塔、馆等,在统计烈士纪念建筑物时,只算一处。
(参照国秘字863号)
2.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褒扬烈士的陵园、纪念馆等单位的总称。
3.固定资产原值:指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按原值计算的土地(已作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除外),及为维护、管理烈士建筑物的房屋和价值在200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