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38 次
字224号)

  (三)社会散居孤老残幼救济

  1.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城镇指散居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儿童、四残人员、精神病员的人员总称。乡村指具备“三无”条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五保老人(不包括精神病员);残疾人是指具备“三无”条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集体给予供养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孤老残幼中,享受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给予的现金和实物供给的人数。

  3.集体供养金额:指社会孤老残幼得到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现金和实物折合金额的总和。

  4.国家定期定量救济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会散居孤老残幼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总数。

  三、扶贫

  1.扶贫户:指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扶持农村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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