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57 次
庭总数。本年民政部门新批准的扶贫户,为本年新增扶贫户;年末仍继续给予扶贫的,为年末在扶户。

  2.脱贫户:指报告期内经扶持的优抚对象和贫困户,依靠积极劳动,能稳定地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一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摆脱贫困的家庭总数。脱贫后,次年不能再统计为扶贫户。

 

第七部分 社区服务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

  (1)是独立核算单位;

  (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

  (4)有一定的场所。

  2.社区服务中心:指报告期末由区或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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