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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管理人员;
(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
(4)是独立核算单位。
3.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指报告期末居委会设立的,方便本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网点数。
第八部分 社会收养单位
1.社会收养单位:指国有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以及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光荣院、敬老院事业单位的总称。国有优抚休(疗)养院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县级以上光荣院。福利院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其他收养性单位。
2.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亦称“荣军休养院”。指国家为特、一等重残军人举办的休养康复机构。
3.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