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89 次
镇)管理的,民政部门指导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两项以上)的福利事业单位数。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有固定管理人员;

  (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

  (4)是独立核算单位。

  3.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指报告期末居委会设立的,方便本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网点数。

 

第八部分 社会收养单位

  1.社会收养单位:指国有优抚(休)疗养院、福利院以及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光荣院、敬老院事业单位的总称。国有优抚休(疗)养院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县级以上光荣院。福利院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其他收养性单位。

  2.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亦称“荣军休养院”。指国家为特、一等重残军人举办的休养康复机构。

  3.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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