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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社会收养单位:指上述之外民政部门举办的具有收养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10.敬老院:指街道、乡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举办的,主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农村称“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街道、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厂矿举办的在《城镇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年报表》中填列;乡村举办的在《农村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年报表》中填列。
11.职工人数:指在社会收养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收养对象参加管理服务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12.医护人员:指社会收养单位职工中从事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士、护理人员的总称。
1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计算的社会收养单位的房屋、土地(已作价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除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