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602 次
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数:指报告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机构提出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申请的社团筹备组织机构数。

  3.准予登记社团机构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批复准予成立的各种社团机构总数。按社团的性质可分为协会、基金会、学会,研究会,涉港、澳、台社团,其他社团等。填报社团的分类通常是按社团的名称确定的。有港澳台同胞并以其为主体的社团,填报为“涉港澳台社团”。有一定外国公民参与,为着一定目的和共同宗旨,活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团,填报为“涉外社团”。上述内容以外的社团,填报在“其他社团”中。  

  4.注销社团:指报告期内,因自行解散、违法等原因,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社团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的社团机构数。

 

第十一部分 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安置单位

  1.收容遣送站: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收容、救济、教育和遣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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