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42 次

  7.工人: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外的国家固定职工。

  8.农工:指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三年以上,经省级民政厅(局)和劳动局审批后,转为农工的人员。

  9.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0.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的车辆实有数。

  11.年末流动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拥有的凡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总量,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12.收容对象:指被收容、处理的流浪乞讨人员。报告期初还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留住,统计为上年末在站(场)人数;报告期内收容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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