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37 次

  17.耕地面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不应包括在内。

  18.本年折旧: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有关规定为生产中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补偿价值。即报告期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期限内或预计工作量内,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年提取的费用总和。

  19.年缴纳税金总额:指报告期内,安置农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及地方征收的各种税金、基金、附加费的总额,不包括退税制度企业先交后退的税金。

  20.利润:根据报告期内安置农场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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