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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无”对象:民政部门原有的社会救济对象,即城镇“三无”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在该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新增对象:指该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新增加的救济对象,包括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有在职人员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总数。
5.保障资金投入总额: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县),为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财政投入的资金总量。
(二)社会困难户救济
1.社会困难户:城镇指在报告期末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的家庭,当维持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需依靠国家或集体给予救济的家庭总数。农村指在报告期末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总数。社会困难户包括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