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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福利工厂: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加工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3.社会福利商业、服务业: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标准划分,属交通运输、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和咨询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4.假肢厂:指专门为残疾人生产、装配、修理、销售康复器具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工厂总称。
5.职工人数:指在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6.管理人员:指在福利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在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经济管理和行政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