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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社会团体管理
1.社团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各种协会、学会、职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合法机构的总称。各种社团,均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具备四项法人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不能统计为社团机构数。报告期初(末)合法社团总数,即为年初(末)实有社团机构数。
2.学术性社团:指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主的社会团体,多以学会或研究会命名。
3.行业性社团:指以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协调或服务的社会团体,多以行业协会命名。
4.专业性社团: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主,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