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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婚: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在婚人数中包括恢复结婚数。
5.申请结婚未予登记数:指报告期内民政部门受理的国内婚姻登记中,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来予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结婚案件总数。
6.准予登记离婚: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对数总和。
(二)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
1.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
2.港澳同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的人数总和。
3.台胞数:指报告期内,经辖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数总和。
4.华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