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下一主题: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
2.安置农场: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安置教育长期流浪人员的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3.不设收容遣送站:指不设有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对口接收站、一般收容遣送站,直接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
4.职工人数:指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工作以及在不设站的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事业编制,直接承担收容遣送任务),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流浪乞讨人员参加劳动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5.管理人员:指在场(站)各职能机构及在各分场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6.技术人员:指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水平,并能处理技术工作的固定职工。安置农场包括: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及计划、财务、生产、生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