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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09]第1号
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系统优势,根据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从2009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本着稳步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以及区域分布等综合因素,经研究,2009年拟在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