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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09]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8]20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配套保障试点地区2009年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