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推进“村企共建扶贫工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7 浏览 23659 次

【颁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推进“村企共建扶贫工程”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9]第33号

2009年3月30日

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省(区)扶贫办、工商联:

  2007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关于联合开展“村企共建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7]81号)。一年多来,有关省(区)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作,建立相应的联系工作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工作。部分省(区)扶贫办、工商联已经落实了与贫困村结对帮扶的企业和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效。

  《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2009年会谈纪要》(国开办发[2009]9号)明确提出,今年将继续推动“村企共建扶贫工程”。为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推动“村企共建扶贫工程”扎实有效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目前还没有落实试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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