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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4-04-09
【实施日期】1984-04-09
【有效性】失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1984年4月9日
(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
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二、山林:
(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
(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