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 24097 次

【颁布日期】1984-04-09

【实施日期】1984-04-09

【有效性】失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1984年4月9日

 

  (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

  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二、山林:

  (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

  (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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