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 24098 次
>  三、果树、茶叶

  (1)现有集体的果树、茶叶承包期可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以上。承包双方可根据各种果茶的生长期限具体商定;

  (2)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新种的果树,可以从定植到衰老,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四、滩涂、水面:

  (1)集体鱼塘的承包期可以十年以上;集体投资开发的滩涂、水面,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2)承包开发河沟、山塘、小水库、港叉从事淡水养殖,开发荒滩、荒水从事海产养殖,可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五、在延长承包期之前,群众有调整耕地要求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群众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所有承包都应签订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法律保护。承包者必须积极经营,讲求效益,种好管好,搞好农业基本建设,防止水土流失。不准荒废,不准出租,不准把承包地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六、上述各项承包,凡经营管理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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