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2 浏览 25163 次
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应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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