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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2-11
【实施日期】2003-02-1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
为了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国质检监[2002]18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经审查批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凡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3年8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凡未取证的生产企业应到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申证手续。
凡在规定的期限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上述这5类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不得进行销售。违反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凡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