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 24644 次
票凭证,可以不按月附送但需装订成册备查。

  四、用足用好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九)建立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用足用好有限的配额。省外经贸委每年拿出部分出口商品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奖励给出口规模大、效益好、配额使用好的外贸出口企业。

  (十)根据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实际情况,省外经贸委每半年对配额许可证的使用进行一次调整。获得奖励配额的外贸出口企业,若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可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

  (十一)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研究制定。

  五、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十二)改善经营环境,强化配套服务。

  1、在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单证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外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行在1个工作日内,国税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一次性予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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