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2 浏览 24642 次
加工业务。

  六、减少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收费

  (十五)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外贸企业目前应缴交的各项税外费区别情况予以减免。

  1、省政府规定的对国有外贸企业征收的各项收费(不含社会事业发展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属出口企业,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幅(今年为13%)以上的地市县企业,当年出口增幅达到20%以上的各类国有外贸企业,其应缴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7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