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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单独或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无标准生产、销售加工食品或产品主要指标低于标准要求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给予处罚,对于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