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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7-05
【实施日期】1999-10-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与合理开发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自然因素的有机总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实施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对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