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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4-29
【实施日期】1999-04-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
闽政[1999]第1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台办《关于将福州市、漳州市列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批复》〔1997〕外经贸资函字第280号)要求,为加快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施区的建设步伐,把实验区建成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样板,充分发挥其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的窗口作用,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将《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
福建地处祖国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地缘相近,语言相通,习俗相同,海峡两岸